刑法修正案(八)增设了危险驾驶罪(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)。所谓危险驾驶罪,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,情节恶劣,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。
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91条规定,醉酒驾驶机动车的,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,吊销机动车驾驶证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。
不难看出,无论是《刑法》还是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,对于醉酒驾车的规定都是一致的,即醉酒驾车的行为要追究刑事责任。那么是不是说只要酒精含量达到醉酒的标准(每百毫升酒精含量80毫克以上),而故意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,就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呢?
第一、本罪是危险犯,既醉酒行为需要具有公共危险。完全没有危险的行为,不可能成立本罪。例如,在荒无人烟的荒野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,因为对他人而言不具有危险性,不应以本罪论处。实践中,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,都认为对于公众有危险性。
第二、醉酒驾驶属于故意犯罪,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自己是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。但是,对于醉酒状态的认识不需要十分具体(不需要认识到血液中的酒精具体含量),只要有大体上的认识即可。一般来说,只要行为人知道自己喝了一定的酒,事实上又达到了醉酒状态,并驾驶机动车的,就可以认定其具有醉酒驾驶的故意。认为自己只是酒后驾驶而不是醉酒驾驶的辩解,不能排除故意的成立。即使行为人没有主动饮酒(饮料中被他人掺入酒精),但驾驶机动车之前或者之时意识到自己已经饮酒的,也应认定具有醉酒驾驶的故意。
因此,简单的说如果您饮酒且血液中每百毫升酒精含量80毫克以上,酒后驾驶机动车,即使是在道路上挪车、或行驶很短的距离,即使没有造成任何人员伤亡或车辆损坏,也构成危险驾驶罪。
如果构成危险驾驶罪,最高将面临6个月的拘役。盈科刑辩律师连蕊郑重劝诫:酒驾有风险,饮酒需谨慎。希望大家本着安全第一的原则,真正做到喝酒不开车、开车不喝酒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