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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当谨防八类“律师病”

时间:2014-12-17 来源:吕良彪律师的博客

任何一项职业都不可避免地给从业者烙上鲜明而深刻的职业痕迹,律师也不例外。作为“法律骑士”的律师,既要珍惜独特深邃的职业特征,也要防止因为职业特色而容易引发的“过犹不及”的几类“律师病”:

一曰“破坏者”心态

 “反对”、“异议”、“挑剔”是律师的职业特点,但这种反对、异议与挑剔乃是一种“批判性建设”或称“建设性批判”,如果习惯性地为反对而反对、为异议而异议、为挑剔而挑剔,甚至成为惹不起、说不得的“挑衅”高手,往往会沦为非理性的“破坏者”。

二曰“敌对者”心态

律师职业天然与对抗、反对相伴,但“对手”并非“敌手”,即使在诉讼中代表利益尖锐对立的双方,其目标也是为了在尽可能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分配利益,既是对手也是潜在的合作者。本能地将对手、法官视为敌手缺乏合作共赢之胸怀与智慧,既不利于律师自身,也不利于当事人利益。

三曰“受害者”心态

这一点刑事、行政诉讼中表现尤甚。律师代表公民私权利在于国家力量进行抗衡与抗争时确实不易,律师要有“为权利而斗争”的果敢与智慧,但没有必要总习惯性将公检法甚至对方当事人全预设为“坏人”而自己和当事人都是“受害人”乃至“抗击强权”的英雄。

四曰“狭隘者”心态

律师并无权力、金钱可倚仗,其安身立命之本乃在于人性的光芒与智慧的力量,否则必然堕落为“马仔”与“掮客”的职业。人性与智慧立命的职业必须是一个自信、包容的职业,若谁也不信任,容不得他人优秀,听不得不同意见,无论个人还是行业的路都将越走越窄。

五曰“挑唆者”心态

律师天然与是非相伴,但律师当尽可能去除“是非”之心,客观理性审时度势。绝非总挑着当事人去打官司、或是挑着当事人把事整大、挑着当事人死不妥协,才是对当事人有利,才是对律师有利。以小人之心度人揣物,唯恐天下不乱,多害人害己。

六曰“推脱者”心态

专司挑剔或指出风险与问题所在而不提供解决方案或建议,缺乏应有之决断与担当;或是不惜大吹大擂、大包大揽,一旦诉讼结果不得便指责司法不公、法官腐败以推脱责任;或是迎合客户与公众,说着“绝对正确的废话”。——律师既要能看准病,也要能善开药方。

七曰“正义者”心态

律师是一个心向正义而不可以正义正居的职业。正义当是律师理想与追求,而非自我贴金的幌子,更不能是攻击他人的大棒。“正义者”心态者多以英雄、侠士自居;言必称正义;习惯性自居于正义与道德高地;正义是其造势的幌子,也是其攻击对手的法宝——凡与其对立者即为正义的敌人。一言以蔽之:他们就是正义。虽然,正义往往不过是利益的代名词。

八曰“表演者”心态

律师是一个需要适度兴奋与表现乃至表演的行业:一则律师需要通过个性化的表达赢得公众关注、赢得声望与市场;二则律师也需要通过个性化的表达增强办案效果。尤其当下中国律师,既要会做事、做人,也要会“做秀”以赢得公众对案件的关注与支持,凝聚社会公众资源有效监督制约公权力。但凡事过犹不久:律师挑战公权的表演值得尊重,律师为炒作个人无端或过度夸张攻击同行的表演,或是为争得案件、赢得案件的不适度过演,都是有害的(官场中戏子心态典型者莫过于薄熙来、王立军)。——一句话:律师要有成为明星的能力,但要克制内心可能的“戏子”心态。

笔者曾倡导律师莫要贪恋主席台,建议律师界的会议原则上不设主席台,其目的乃在于使律师这个职业尽可能地摆脱“官本位”之毒害,无论这个行业,还是每个律师内心。

笔者曾倡导律师莫要以“第一人”自居,如此自大无非缺乏自信的自大与吹嘘,非但不能为自己的吆喝添色,反倒徒增笑料耳。

笔者曾倡导律师不要自称或互称“大律师”,绝非同行相轻或妄自菲薄,乃是因为我深知在当下中国一切“以吏为师”的时代断无大师可言,也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“大律师”,我们的职责与使命,乃是要创造一个“大师辈出”、“大律师尊严立世”的伟大时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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